上交所明确科创板公司适用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06-23 【 字体:大 中 小 】
证券时报记者 张淑贤
昨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上交所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适用《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新增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违规处理标准,将科创板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相关监管对象,并重点明确了红筹企业重大非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违规、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科创属性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表决权差异安排违规、违反科创板特别规定的股票买卖行为等处理标准。
科创板上市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核心技术、主要在研产品的研发与商业化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或者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科创属性相关事项,情节严重的,上交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相关规定,减持的首发前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违规交易股票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修订内容还包括: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按照权责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及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补充了不能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同时增加了涉及违规的处理标准,及时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为从严打击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偿还占用资金,就占用资金巨大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对组织、指使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视情形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完善典型违规的类案处理标准。结合监管实践,重点补充了财务造假或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并明确了恶性违规公开谴责的处理档次;总结案例经验,修订更新财务资助违规、业绩预告违规、未履行承诺违规、股票买卖违规等多项标准;优化完善区分责任时考量的具体情节,如履职过程、履职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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